依据:财税〔2018〕164号 +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(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)。收入额 = 不含增值税收入 ×(1−20%);展业成本 = 收入额 × 25%;预扣率按《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》执行。
月销售额 ≤ 10 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,附加税费同步为 0(自动判断)。计算某个月:只填该月收入即可;按年累计预扣:从 1 月起逐月填写。
| 月份 | 含税佣金收入(元) | 增值税 | 附加税费 | 不含税收入 | 收入额 ×80% | 展业成本 ×25% |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| 预扣率 | 速算扣除数 | 本期应预扣个税 | 税后到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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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度汇算:综合所得 = 工资薪金 + 佣金劳务报酬净额(收入额×80% − 展业成本25% − 附加税费),统一减除 6 万元基本减除费用、三险一金、专项附加扣除等后按年度税率表计税,与已预缴税款比较多退少补。
① 收入额 = 不含增值税收入 ×(1 − 20%);② 展业成本 = 收入额 × 25%;
③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= 累计收入额 − 累计减除费用(5000 元 × 从业月份数)− 累计展业成本 − 累计附加税费 −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(子女教育 2000 元/月/孩、赡养老人最高 3000 元/月、首套房贷利息 1000 元/月)− 累计其他扣除;
④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=(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× 预扣率 − 速算扣除数)−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,为负数时按 0 处理(余额结转以后月份抵减);
⑤ 预扣率表一:≤36,000 元 3%;36,000~144,000 元 10%(速算扣除 2,520);144,000~300,000 元 20%(16,920);300,000~420,000 元 25%(31,920);420,000~660,000 元 30%(52,920);660,000~960,000 元 35%(85,920);>960,000 元 45%(181,920)。
⑥ 税后到手 = 含税收入 − 增值税 − 附加税费 − 本期应预扣个税(忽略手续费、公积金等其他代扣项)。
本计算器为预扣预缴口径的估算工具,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多退少补,实际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。